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听取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詹某某、被告人袁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0时31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苏E9****银色轿车沿昆山市**镇**苑小区内**号楼西侧南北向通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号楼前通道口左转弯进入东西向通道过程中,因疏于观察,车辆右前侧与同方向在前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遇情况操作不当,致使被害人张某某倒地后又被该车右侧车轮碾压,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10余万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调取证据清单、收据、谅解书等;
2.证人管某某、詹某某、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昆山市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5.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志平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开发区**镇**园**区**栋**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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