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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赌博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09年7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3日晚,被告人袁某某伙同袁某乙、卢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新塘头村沈某某(已判刑)的家中,组织赌博人员丁某某、袁某丙、屈某某等人,以“牛牛”赌博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2000余元。期间,袁某某负责在聚众赌博过程中放资。

2.2018年1月5日至6日晚,被告人袁某某伙同廖某某(已判刑)在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新塘头村沈某某的家中,组织赌博人员丁某某、袁某丙、屈某某等人,以“牛牛”赌博的方式聚众赌博二场,每场抽头获利2000余元。期间,袁某某负责在聚众赌博过程中放资。

3.2018年1月9日晚,被告人袁某某伙同袁某乙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头村袁某乙开设的棋牌室内,组织赌博人员丁某某某、袁某丙、屈某某等人,以“牛牛”赌博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300余元。期间,袁某某负责在聚众赌博过程中放资。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文超、刘民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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