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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贪污案)_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7〕1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8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2003年3月至2003年7月兼任镇坪县**镇政府林业专干,2008年6月至2016年12月任另一镇政府林业专干,现住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镇**街。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镇坪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底,镇坪县**镇政府工作人员袁某某对**镇**村主任汪某某提出想在**村实施退耕还林,请汪某某提供村上土地 ,汪某某对袁某某答复说:村上到底有多少土地可以实施退耕还林要等设计出来后,经过村上研究才能决定。之后,袁某某和村干部汪某某、陈某某对六组部分农户征求了意见,其中农户黄某甲、唐某某、腾某某自愿给袁某某退地实施退耕还林并与村委会签订了退地协议。2003年4月底,县林业勘察设计人员刘某某、程某某、袁某某(兼镇政府林业专干)及**村主任汪某某等人对**村六组进行退耕还林现场设计时,设计人员根据村委会主任汪某某等人对六组农户耕地地块、界限等情况的介绍,经过目测确定六组**沟(小地名)可实施退耕还林面积为350.7亩,并于2003年5月2日与袁某某签订了《**镇**村**组退耕还林、荒山造林合同》,确定**村**组**沟造林面积为350.7亩。同日,**村村委会与袁某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书》,合同载明:将**村承包地419.1亩土地(其中含**村**组**沟350.7亩)租赁给袁某某实施退耕还林。袁某某当年在**组**沟实施造林后,2003年11月,经**村自查、县林业部门验收上报袁某某在**沟退耕还林350.7亩,从2003年至2012年,袁某某共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574123元。

经查,袁某某在六组**沟实施的350.7亩退耕还林涉及朱**、黄某甲、唐某某、腾某某、黄某乙5户农户耕地,合同本载明的面积共为39.139亩,经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四大队有限公司勘测,五户农户实际耕地面积为76亩,下余274.7亩退耕还林面积为宜林荒山荒坡造林,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不应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核减每亩50元种苗及造林费计13735元后,袁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骗取手段涉嫌贪污退耕还林补贴资金5603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2003年3月至2003年7月,被告人袁某某兼任镇坪县**镇政府林业专干期间,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利用调查摸底及参与规划设计退耕还林的职务便利,隐瞒农户耕地的真实情况,将集体的荒山荒坡纳入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范围,骗取国家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款56038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袁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陈亮

检察员:李华

2017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住镇坪县**镇**街。

2、案卷七册。

3、光碟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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