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贩卖毒品罪)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刑检刑诉〔2019〕57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住**街道**组**号。曾因贩卖毒品,于2013年1月6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7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2019年12月13日分别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接到吸毒人员王某甲(已处理)购买毒品的电话后,携带毒品到达约定的交易地点,即株洲市芦某某解放街原红鑫宾馆9221房间。在该房间内,王某甲提出用小米手机换袁某某的毒品,并将手机交给被告人袁某某查看手机的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袁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搜出白色晶状物质14小袋,净重12.58克,红色圆状片剂9袋,净重11.26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红色圆状片剂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状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资料、前科资料、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对于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鹏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被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