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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退回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袁某某使用昵称为“北风哥哥”“西装大佬”的微信账号在宜昌市伍家岗区、西陵区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及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28.02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向某某贩卖麻果0.54克、冰毒0.08克。

2.2019年3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向某某贩卖麻果0.18克、冰毒0.08克。

3.2019年3月29日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向某某贩卖麻果0.18克、冰毒0.08克。

4.2019年4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麻果0.18克、冰毒0.6克。

5.2019年4月13日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麻果0.18克、冰毒0.4克。

6.2019年4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麻果0.18克、冰毒0.4克。

7.2019年4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麻果0.18克、冰毒0.4克。

8.2019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向某某贩卖麻果0.18克、冰毒0.08克。

9.2019年4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谢某某贩卖麻果0.18克、冰毒0.4克。

10.2019年4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秦某某贩卖麻果0.18克、冰毒0.08克。

11.2019年4月28日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以4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谢某某贩卖麻果0.18克、冰毒0.6克。

12.2019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以1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秦某某贩卖麻果0.27克。

13.2019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以1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秦某某贩卖麻果0.18克、冰毒0.08克。

14.2019年4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以22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秦某某贩卖麻果0.18克、冰毒0.08克。

15.2019年5月4日左右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谢某某贩卖麻果0.18克、冰毒0.4克。

16.2019年5月5日上午,被告人袁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向某某贩卖麻果0.09克、冰毒0.08克。

17.2019年5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谢某某贩卖麻果0.18克、冰毒0.6克。

18.2019年5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谢某某贩卖麻果0.18克、冰毒0.6克。

19.2019年5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麻果0.18克、冰毒0.6克。

20.2019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麻果0.18克、冰毒0.4克。

2019年5月9日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金家台路**室外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袁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搜出64颗红色颗粒状毒品疑似物和43袋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为18.02克。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红色颗粒状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银行流水等书证;2.张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手机勘验报告截图等;5.手机截屏、微信截图等****;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8.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俊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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