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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贩卖毒品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乡**村**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14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5时许,吴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袁某某,要求帮忙购买300元毒品海洛因,袁某某表示要购买600元毒品海洛因才能拿到货,吴某某表示同意。接着,袁某某联系“**”(另案处理)要购买500元毒品海洛因,“**”表示同意。袁某某要吴某某通过微信转600元毒资,袁某某收钱后,发了三个微信红包共计500元给“**”,“**”收钱后,发一张将毒品放置在新化县科头乡黄西村木家坝马路上有“水深危险”的提示牌照片给袁某某。袁某某按“小国”发的照片到指定位置,拿到了一个装有毒品海洛因的小红色糖果包,接着联系吴某某要其来取毒品海洛因。当天17时许,袁某某和吴某某在新化县科头乡黄西村木家坝马路上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新化县公安局枫林派出所干警抓获,当场从袁某某身上缴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称量,从袁某某身上缴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33克。经鉴定,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袁某某又系毒品再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伍旭坤

检察官助理:曾小花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新化县公安局看守所(被羁押前联系方式:1817389****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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