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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5********,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镇**街**号,住钦州市钦南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1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年10月10日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建设路尾钦桥美食店对面将500元疑似毒品氯胺酮出售给刘某某。次日凌晨0时许,袁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北部湾大道**主题歌城将300元疑似毒品氯胺酮出售给刘某某,交易后欲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查获涉案的疑似毒品4小包(重2.92克)及毒资人民币800元。经物证检验:缴获的疑似毒品物未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称量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全

检察官助理:陈麒亦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及《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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