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76********,广西钦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凭祥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凭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凭祥市南大路粮所附近,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出售给吸毒人员廖某某(另案处理)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廖某某身上查获1小包毒品,从袁某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400元,随后在袁某某的住所**。经过秤,在廖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净重0.97克;在袁某某住所**.09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 斌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住广西凭祥市**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87869****。
2. 案卷材料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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