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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贩卖毒品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周某某**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司竹镇马村十字北边周围以“埋雷”方式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一小包(净重:0.32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经审查发现,被告人袁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袁某某在2019年12月14日、15日在周某某司竹镇两次向吸毒人员马某贩卖了共计360元的毒品(每次贩卖180元海洛因);2019年12月16日袁某某在周某某司竹镇马村街道通过见面交易的方式向吸毒人员马某某贩卖了300元的海洛因;2019年12月18日袁某某在周某某马村街道通过“埋雷”方式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了200元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指认、提取、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莎莎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情况说明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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