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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贩卖毒品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303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鸡西市城子河区****村,现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宾馆**,户籍所在地鸡西市恒山区******。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月16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袁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齐齐哈尔火车站南站附近,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冰毒5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袁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出生医学证明、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微信转帐记录截图轨迹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及情况说明;

2.证人宋某某、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恩珠

检察官助理 :高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宜室宜嘉宾馆;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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