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2008年2月2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3日因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广场**公馆内,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冰毒)0.47克。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将该甲基苯丙胺收缴。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缴获的甲基苯丙胺;
2.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源及前科劣迹材料等;
3. 证人宋某某等的证言;
4.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兵
2020年1月14日
附:
1. 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 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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