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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19〕1173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81********,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组**号附**号,现住万州区**路**号**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9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2时左右,被告人袁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冰毒和麻古给陈某某。随后,袁某某、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从陈某某身上搜出共计净重0.53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和红色颗粒状物质。经鉴定,以上被搜出的物质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辨认、检查、搜查、提取、称量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王兵兵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万州区**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65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份,补充材料3份8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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