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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159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香港身份证号码M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街**号**楼**,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光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侦办黄某某(举报人,另案处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中,黄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其称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袁某某。同日12时许,黄某某在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光明派出所内与袁某某联系,二人达成买卖人民币2000元毒品冰毒的交易意向。同日12时13分黄某某通过支付宝分两次向袁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2000元及路费人民币500元。当日23时许,袁某某来到深圳市光明区**酒店**房与黄某某见面,并将毒品冰毒交付给黄某某。二人完成交易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冰毒(经称量净重1.5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手机、毒资;2.书证:逮捕必要性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电子证据提取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案发地点照片、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人员指纹卡、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口岸出入境记录详细信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信息、出入境管理信息、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验尿板、行政处罚决定书、支付宝注册信息、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部分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公(司)鉴(毒)字【2019】07119号;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昀

2019年10月29日

附:

     1. 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伍张。

3. 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 涉案作案工具、涉案毒品现扣押在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光明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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