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刑诉〔2018〕15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3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市**,现住址:山西省怀仁市**,2018年7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8月9日被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怀仁市看守所。
本案由怀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从2017年2、3月份开始贩卖毒品土制海洛因和冰毒,以贩养吸。向被告人袁某某购买海洛因的有:史某某、剧某某、赵某某等人。2018年7月1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怀仁市矿业家属楼附近贩卖毒品时,被怀仁市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收缴一袋土制海洛因,9.9903克;冰毒一袋,9.924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济林
2018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怀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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