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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路**小区**号。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于2014年4月23日刑罚执行完毕; 又因犯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在瓦房店市**路**段**号附近,被告人袁某某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0.25克冰毒。

2020年6月29日,在瓦房店市**小区附近,被告人袁某某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谭某某出售0.2克冰毒。

2020年8月12日,在大连**广场附近,被告人袁某某伙同“李某某”(未到案)以1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吴某某出售2.36克冰毒。

综上,被告人袁某某共贩卖毒品3次,总重量2.8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应当对其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妮
检察官助理:  赵迪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证据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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