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镇**村**村**号。2012年3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潘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袁某某求购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向袁某某转账500元毒资。随后,袁某某分别向“张公子”、“坨箅子”(身份信息均不详)购买了200元、190元冰毒,并将购得的冰毒通过快递方式邮寄至**区**区**路******园***室,后公安机关从该快递包裹中缴获0.28克冰毒(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9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袁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旭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涉案手机等扣押于公安机关。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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