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64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皇姑区**街**号**。曾于2014年因吸毒被和平分局新华派出所行政拘留,2017年10月20日因吸毒被沈河分局凌云派出所行政拘留,2018年因贩卖毒品被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楼下,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重约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及前科劣迹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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