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2017年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1000元,2018年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区分局行政拘留3日,2019年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责令社区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裘某某(另案处理)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联系被告人袁某某,请袁某某帮忙联系毒品贩卖者刘某某,袁某某明知裘某某系贩卖毒品人员的情况下依然联系刘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已被批准逮捕),向刘某某购买了麻古和冰毒,裘某某分得4粒半麻古和约0.8克冰毒,吸毒人员陈某某也在现场出资搭买并分得2粒半麻古和约0.8克冰毒,剩余毒品归袁某某所有。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及同案人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书证:扣押笔录、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少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梦翔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主要证据卷及诉讼文书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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