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办事处**村**号。因犯绑架罪,于2001年4月25日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在麻城市城区向吸毒人员刘某某、毛某某、俞某某等人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共计8次66颗,并从中获利。分述如下:
1、2019 年8月份的一天,刘某某联系袁某某购买毒品,袁某某以200 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麻果”3颗。
2、2019 年12月22日晚上,刘某某联系袁某某购买毒品,袁某某以600 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麻果”10颗。
3、2019 年12月28日晚上,刘某某联系袁某某购买毒品,袁某某以400 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麻果”7颗。
4、2019 年12月份的一天,毛某某联系袁某某购买毒品,袁某某以300 元的价格卖给毛某某“麻果”5颗。
5、2019 年下半年的一天,毛某某联系袁某某购买毒品,袁某某以300 元的价格卖给毛某某“麻果”5颗。
6、2019 年11月份的一天,俞某某联系袁某某购买毒品,袁某某以500 元的价格卖给俞某某“麻果”8颗。
7、2020 年1月份的一天,俞某某联系袁某某购买毒品,袁某某以500 元的价格卖给俞某某“麻果”8颗。
8、2020 年1月16日晚上,俞某某联系袁某某购买毒品,袁某某以4000 元的价格卖给俞某某“麻果”20颗。
2020年1月16日晚上袁某某在其家附近出售毒品“麻果”给刘某某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鉴定,袁某某携带的毒品中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袁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3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毛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3. 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称重笔录、取样笔录;5、视频资料;6.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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