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虚构有能力为公某某(男,30岁)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实,以需要用钱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肖某某(女,32岁)钱款,肖某某在其位于本市市中区王官庄街道办事处的住处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袁某某转款共计237994.99元,后被告人袁某某将所得款项用于归还债务等。
2020年1月7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并对其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微信交易明细等)、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袁某某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检察官助理:尹亚萍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被告人袁某某诈骗案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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