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市**镇**村**。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袁某某在快手App、百度贴吧等网络媒体上发布图片、视频、广告,称串珠子做手工活可以赚取手工费,但需先缴纳保证金,承诺做完一定次数的手工活可以返还保证金,并设置了兼职、代理、总代、董事四个等级,等级越高需要缴纳的保证金越高,加工珠子赚取的手工费也越高;同时规定代理、总代、董事可以发展下线,并可以将下线缴纳的保证金中的一部分作为自己的利润和奖励,以此激励下线发展更多人。为了维持骗局,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保证金后,使用虚假的姓名、地址、手机号码通过快递将珠子邮寄给被害人,在被害人寄回加工好的珠子后支付了手工费。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袁某某以快递邮费有问题为由停止邮寄珠子,不再与下线联系,收取的保证金均未返还。
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袁某某骗取被害人37名,犯罪所得23329元,诈骗金额36969元。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已返还被害人17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兰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通过电信网络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萍
检察官助理:张洋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被羁押在五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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