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袁某某谎称给同事黄某某介绍女友,虚构其男友妹妹“谭琳雪”,并以“谭琳雪”的名义利用自己的微信小号与黄某某联系,期间以购买商品等多种理由,多次让黄某某向其转账,共计骗得人民币9376元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楼苏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处所:江苏省盐城市**区**镇**号。联系电话:13515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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