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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_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袁某某谎称给同事黄某某介绍女友,虚构其男友妹妹“谭琳雪”,并以“谭琳雪”的名义利用自己的微信小号与黄某某联系,期间以购买商品等多种理由,多次让黄某某向其转账,共计骗得人民币9376元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楼苏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处所:江苏省盐城市******号。联系电话:13515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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