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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永州市祁阳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廖某某、蒋某某、何某某三人同时保持恋爱关系,袁某某以恋爱为由,故意编造买车、开车撞到人等借口,共骗取廖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7320元,并以“老婆送金戒指可以转好运”为借口骗取被害人廖某某一个黄金耳坠,一截黄金项链,共计5.39克。2019年4月份,因被害人廖某某发现被告人袁某某还有其她女友,于是袁某某手机、微信均将廖某某拉入黑名单。

2019年12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被芗城区公安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微信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涛

检察官助理:张杨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袁某某现被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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