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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袁某某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11986********,汉族,初中,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户籍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9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利用三个微信账号,通过设置微信资料、发送女性照片和视频等方式虚构自己是女性的事实,以答应对方见面、谈对象等借口向微信好友索要红包,骗得10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3721.16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利用微信(微信号:wxid_tdwij2g3bt****,微信昵称“淡淡的花香”)冒充女性,以和对方谈对象、开房等理由,先后193次向他人索要微信红包,骗得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9427.08元。

2.被告人袁某某利用微信(微信号:hao18490****,微信昵称“一切随缘”)冒充女性,以和对方谈对象、开房等理由,先后58次向他人索要微信红包,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俞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3553.09元。

3.被告人袁某某利用微信(微信号:wxid_ph7ptf7cad****,微信昵称“回忆”)冒充女性,以和对方谈对象、开房等理由,先后11次向他人索要红包,骗得被害人飞花逐月(微信昵称)、鱼意盎然(微信昵称)等人人民币共计740.99元。

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884.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等17人的陈述;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调取的袁某某手机微信账号信息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徐蔚敏

2019年4月30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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