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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西南宁市**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袁某某向被害人黄某某谎称其母亲是广西大学的退休老师,有资格购买广西大学的集资房,可以把集资房的指标转让给黄某某,欺骗黄某某信任,之后袁某某陆续以购买集资房需要支付定金、办理贷款等理由让黄某某交付钱款,黄某某则多次以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现存等方式交付给袁某某125200元。经查,黄某某母亲并非广西大学退休教师,也没有资格购买广西大学集资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收据、广西大学人事处出具的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通恒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提讯证、换押证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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