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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81********,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镇**煤矿**区**号,现住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员工宿舍。2016年9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至9月,被告人袁某某在晋城市城区**任经理时,先对被害人韩某某承诺将提升其为领班,后谎称自己在外开办的舞蹈培训班获利丰厚,但是资金周转困难需要韩某某支持,并许以高额回报,同时又谎称别人欠其60万正在法院起诉,很快将判决还款,骗取了韩某某的信任,接着袁多次以投资舞蹈培训班、跑关系等为由对韩某某实施诈骗,多次骗取其12.77万元;

2.2020年3月,被告人袁某某在晋城市原开发区**任主管时,在店内对同为主管的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自己在**有房有工作,且别人欠其60万元,骗取王某某的信任后,又谎称帮助一个朋友开办一张大额信用卡需要开卡费用,并承诺开办成功后将会高额回报王某某,以借为骗的方式诈骗王某某现金1200元;

3.2020年3月,被告人袁某某在晋城市原开发区**任主管时,在店内对员工刘某某谎称,自己家在**条件好,很有钱,且别人欠其60万元,骗取刘的信任后,又谎称自己在外兼职开办的舞蹈培训班需要资金,并许以回报,以借为骗的方式诈骗刘某某现金3000元;

4.2020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在晋城市原开发区**任主管时,利用在店内拍摄的高档海鲜食材视频,谎称自己将要开办海鲜饭店,正在郑州选取食材,骗取**同事周某某的信任,后以自己饭店开业需要资金进货为由,诈骗周某某现金2200元;

以上被告人袁某某共计实施诈骗4起,诈骗金额计13.4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等;

2.​ 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韩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其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晋超

检察官助理 焦伟亮

202086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逮捕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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