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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6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广元市利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02年3月8日袁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08年9月28日假释,2011年2月21日刑罚执行期满;2018年1月28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2020年7月30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谎称其有能力帮助被害人汪某甲安排工作,以需要活动关系、请客、送礼等为由,于同年4月至7月期间,先后多次在汪某甲处骗取人民币共3万余元,所得钱款均被袁某某用于治病和生活开支。2019年3月,汪某甲觉察被骗后要求袁某某还钱,2020年5月案发前,袁某某陆续退还汪某甲20000余元,现仍有6000元未退还。

2、2019年3月,被告人袁某某谎称其有关系能帮被害人汪某乙申请廉租房,于同年3月至8月期间,以跑手续、请客、送礼等为由先后多次从汪某乙处骗取人民币共2.6万元,所得钱款均被袁某某用于治病和生活开支。2019年年底,汪某乙察觉被骗后要求袁某某还钱,2020年5月案发前,袁某某退还汪某乙5000元,现仍有21000元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乙、汪某甲的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前向被害人退还部分钱款;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林林

检察官助理:杨鑫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其他证据材料共四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逮捕决定书》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7.《情况反映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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