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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营口市**街**号。2004年1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2月6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犯罪

1.2018年10月23日至12月14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使用假名,虚构经济实力与家庭背景,假意与被害人洪某某(女,33岁)处对象,谎称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父亲手术急需救命等理由,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南岗区**宾馆等地,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方式多次骗取洪某某人民币共计120,404.00元,**手机一部(作价人民币1,999元)后逃跑,赃款被其挥霍。

2.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使用假名,假意与被害人王某甲(女,33岁)处对象,谎称帮王某甲卖钻戒,骗取王某甲**钻戒一枚(无鉴定证书,无法作价,购买价格人民币20720.00元)。钻戒下落不明。

3.2019年4月8日,被告人袁某某使用假名,虚构经济实力与家庭背景,假意与被害人高某某(女,39岁)处对象,骗取高某某的信任,谎称与高某某结婚,让高某某买车作嫁妆,以自己能买到便宜车需交定金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28,00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袁某某实施诈骗三起,共计人民币150,403.00元(加钻戒171,123.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

2. 证人王某乙、徐某某、于某某、黄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洪某某、高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黑龙江禹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二、盗窃犯罪

4.2019年4月2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室,使用假名,假意与被害人赵某某(女,30岁)处对象,趁赵某某不备用赵某某手机内支付宝借呗软件借款1万元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中,次日再次以同样方法用赵某某手机支付宝借呗软件借款9,000元转到自己支付宝账户内。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微信聊天记录等;

2.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黑龙江禹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犯有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其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所慧慧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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