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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_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袁某甲,女,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04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韶关市浈某某**道**号**栋**房,现住址韶关市仁化县**镇**村。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在逃),先后五次虚构做工程或者女婿治病为由,以每月百分之十的高额利息诱骗,向事主朱某某借款人民币共5万元。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底,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来到事主李某某家中,虚构合伙做雨篷,在韶关市黄岗做工程以及家人出车祸为由,以每月百分之十的高额利息诱骗,分四次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7.5万元。

以上所得款项均由袁某甲、袁某乙用于日常生活及赌博挥霍。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离开韶关市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借条复印件、事主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被告人亦供认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匿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并逃逸,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某甲是从犯,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丽文

2020年3月3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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