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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地桂阳县**镇**村**组,现住地郴州市北湖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5日至10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袁某甲以交钱后不用考试可以拿机动车驾驶证及体检费为由,骗取曹某丁、袁某乙、曹某乙、曹某丙四人共计30100元人民币,其中曹某丁8300元,曹某乙、曹某丙各8150元,袁某乙5500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袁某甲退还曹某丁8000元、袁某乙5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甲退还曹某乙、曹某丙各8150元、曹某丁300元。

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信息及转账记录截图、收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及收条、户籍信息、健康检查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甲、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袁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书华

检察官助理:孟星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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