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煤矿**居委会**宿舍,住**镇**村**院**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4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娄底市**电子陶瓷有限公司(后更改为新化县**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袁某某达成加工承揽协议,由公司提供设备、原料等生产条件,由袁某某招聘员工,租赁场所组织生产,按量获取报酬。后袁某某租赁**镇**村李某甲家做为加工点,聘请其妻弟李某乙负责到公司领取原材料蜡饼并将所做好的半成品送至该公司。李某乙送加工好的半成品到公司时会填写一张“**特种陶瓷有限公司的发货单”,由公司的验收人验收签字确认,每月定期根据发货单结账,由公司的统计员罗某某在电脑里生成并打印一张“某年某月托外压模产品发货数量明细表(炉观)”,交由袁某某去找公司领导签字,领取加工费。2015年至2018年间,袁某某利用罗某某打印给他的“某年某月托外压模产品发货数量明细表(炉观)”,在没有找公司领导签字前,到游家镇镇政府门口的“**打字复印店”,要该店员工按其要求,虚增半成品数量,伪造发货数量明细表,再找公司领导签字,领取加工费。袁某某先后37次采取上述手段,骗取**公司和**公司人民币33. 62万元。案发后,袁某某家人代袁某某向新化县**陶瓷有限公司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伪造的发货单、退赃收据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袁某某具有全部退赃且取得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杨越平
检察官助理:邓 江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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