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刑诉〔2018〕1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原系荆州市**合作社**。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镇**村**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4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同月28日经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本院反渎职侵权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荆州市**合作社(简称**合作社)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沙市区**湖500亩**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349.43万元(人民币,下同),申请财政补助154万元,后湖北省农发办批准其建设计划。因内部经济纠纷和债务问题,**合作社未按批准的建设计划实施建设,实际建设面积319.87亩,总投资额136万元,该项目不符合验收和拨款条件。为骗取国家补助资金,时任**合作社**袁某某虚报建设规模,虚列建设支出,伪造施工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项目建设资料,其法人自验报告中称**合作社建设面积为509亩,项目总投资395.17万元,其中374.94万元项目建设凭证系伪造。2016年8月19日,沙市区财政局向**合作社拨付财政补助资金154万元。根据《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合作社农发项目总投资136万元,骗取财政补助资金63万元。案发后,**合作社现任**石某某退赃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作社农发项目建议书、申报书、拨付资料、沙市区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区级验收资料汇编、**合作社银行交易明细、退赃票据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黄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词;3. 荆州市津楚国土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荆州明达会计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湖北五环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作为**合作社**,虚报建设规模,虚列建设支出,骗取财政补助资金6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饶芸安
2018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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