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衡水市武邑县人,捕前住衡水市武邑县**路**居民楼**室,无业,无前科。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了被害人陈某某,袁某某对陈某某谎称自己是**公司的老板,袁某某通过要求陈某某往该公司投资,然后再承诺给陈某某分利润的方法,骗取陈某某共计54800元。袁某某在收到款项后并未用于公司投资还是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前,被告人袁某某已退还被害人陈某某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腾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梅
代理检察员:庞晓飞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