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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_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公诉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31991********,,羌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茂县,住********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静,汶川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办理二手车辆过户业务认识刘某某,刘某某在为袁某某办理过户业务过程中帮助其垫付4800元的交易税费,袁某某一直没有将该笔资金支付给刘某某。2019年4月24日,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上刘某某,以给刘某某凑整还钱为由要求其转账200元,刘某某向袁某某提供的微信账户转钱后,袁某某并未偿还刘某某所有款项,继续以凑整、开票交手续费等各种理由要求刘某某向其提供的不同微信二维码上转账,至5月16日袁某某共通过微信要求刘某某转账19次,共计9280元。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家属代其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退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汶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峪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联系电话:1777854****)现被取保候审于茂县********单元**

    2.案件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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