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65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未执行,同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后添加微信好友,并成为男女朋友,袁某某虚构自己在**车行有五六十万股份, 每月有几万元分红,是**车行的股东。袁某某以倒卖二手车帮王某某赚钱为由骗得王某某共计人民币33250元,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7日至8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袁某某以跟被害人王某某合伙倒卖一辆大众高尔夫二手车赚钱为由,在**车行内骗得王某某通过中信银行信用卡共计支付车款人民币23250元(含保险费人民币1250元),购得高尔夫汽车一辆。后被告人袁某某为偿还其与前女友丁某某之间的债务,将购得的大众高尔夫汽车过户给丁某某。
2.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以跟被害人王某某合伙倒卖另一辆二手车赚钱为由,骗得王某某通过中信银行信用卡向**车行支付人民币10000元,后袁某某将该人民币10000元提现,其中4000元给其女儿,2700余元用于高尔夫车的装修,剩余的3000余元自己花销。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袁某某家属代袁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车辆转让协议、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张某某、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丹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镇**村**组**号候审,联系电话:1996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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