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7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住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害人王某某找到被告人袁某某,让帮其孩子和朋友马某某家孩子办理转学事宜,袁某某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仍予以答应, 2018年6月4日王某某给袁某某微信转账2万元用于办理两个孩子转学事宜,2018年7月8日,袁某某以办理假房产证名义向王某某收取1000元,袁某某在收到王某某21000元后,并未给两个孩子办理转学,且一直找理由推脱不退还王某某,案发后,袁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微信转账退还王某某21000元并取得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彦利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南乐县千口乡某某街18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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