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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81978********,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巷**院**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汤原县**镇**街**组**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3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到2019年期间,被告人袁某某虚构现役军人身份并隐瞒己婚事实与被害人刘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先后以升职、打点关系、儿子生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共计140729.7元(以下币种相同),其中大部分钱款由被害人刘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的家中网上贷款后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袁某某。案发前,被告人袁某某还款98346元,剩余钱款42383.7元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转账交易记录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菡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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