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袁某某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7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7日,被告人袁某某以能够购买大量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金某某19000元用于炒股。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赔偿被害人金某某19000元,取得谅解。
2.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袁某某以能够购买大量体温枪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348250元用于炒股和归还个人欠款,2020年2月19日,因恒指指数大盘下跌,被告人袁某某清仓后退还被害人张某某300250元。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赔偿被害人张某某48000元,取得谅解。
被告人袁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晴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55318****)。
2.卷宗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