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种植户,住江苏省宝某某**街**号**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宝某某**镇**总公司**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宝某某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重报;本院于年9月28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重报;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袁某某采取虚报的方式,骗取国家惠农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6890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9年至2012年初,被告人袁某某在未实际承包宝某某农业资源开发局下属宝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的情况下,冒充该公司承包户的身份,以承包种植600亩土地的名义骗取国家每年的小麦良种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18000元。
2、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袁某某在实际向宝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承包245亩滩地种植期间,采用虚报种植良田面积为600亩的方式,骗取国家每年的小麦良种补贴以及2013年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共计人民50907元。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已退出所有诈骗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骗取国家惠农补贴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文燕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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