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袁某某向何某某、郎某某、欧某某、陈某甲、冷某某、巩某某、陈某乙等人自称是成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谎称其公司在达州市通川区有“和谐家园”小区工程项目。2020年2月29日至3月8日,袁某某以“和谐家园”小区工程、食堂承包收取定金、“手头紧”等为由,骗得巩某某5000元、陈某乙5000元、郎某某1000元、欧某某600元、陈某甲1000元,并安排郎某某、冷某某等人准备工人、办理健康证。3月9日,冷某某、郎某某等人联系、寻找袁某某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2020年4月9日,公安民警抓获袁某某。袁某某所得钱款已被其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海燕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其住所被监视居住;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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