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河南省商丘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乡**村**楼**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男,31岁,河北省人)于2012年底因工作相识,2013年二人发生性关系。2014年起,袁某某谎称生了田某某的女儿,编造孩子抚养费、上学学费、为和田某某结婚买房子、装修、家人生病等理由,陆续向田某某索要钱财,至2019年6月,袁某某骗取田某某人民币共计27.2万余元。被告人袁某某后被查获。
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并部分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等复印件、谅解书、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借记卡账户明细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珑瑛
检察官助理:李奕萱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案卷5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