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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Z42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3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捕前住包头市昆区**大街**区**栋**号。2020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被害人张某某在本市昆区昆仑国际**楼**教育机构为自己的孩子填报高考志愿期间认识了被告人袁某某。在张某某向袁某某咨询能否为其孩子办理换专业或者转学时,袁某某谎称自己有办理能力,并收取办事费用31300元,后用于个人还债和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袁某某以办理转学为由骗取31300元的事实。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实袁某某在**公馆消费的事实,陈某某证实袁某某去KTV消费的事实。

3、书证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处扣押了一部手机。

4、书证微信转账截图4张、袁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实张某某通过微信向袁某某转账28300元及袁某某使用微信收支的情况。

5、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袁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6、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袁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收取被害人财物的事实。

7、书证海逸公馆消费明细3张,证实袁某某在**公馆的消费情况。

8、书证全国库信息,证实袁某某在案发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骗取张某某财物的事实。

10、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其自愿认罪认罚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婧 

检察官助理:姬鹏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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