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5********,汉族,高中文化,工人,出生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现住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明知龙腾国际、北京五祥基金会、福民慈善基金会、青龙腾飞基金会等“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根本无法兑现,系虚假项目,仍帮助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幕后组织操控者发展下线、作虚假广告、收取钱财等,从中帮助骗取他人钱财。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受雇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幕后组织操控者指使,在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架构中担任办事处财务、群主等重要职位,负责在微信群中为虚假项目被害人收取钱款等,该团伙编造所谓的北京五祥基金会、福民慈善基金会、青龙腾飞基金会、马铃薯项目、华夏基金会、民联慈善基金会等各种“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以小投入就能获得大回报为诱饵实施诈骗。被告人袁某某前后收取下线收取报单款项51389元(币种人民币,下同),被告人袁某某取款项后再转给上线黄某红(已判决),被告人袁某某从中非法获利500元。
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9月13日被南靖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说明、银行交易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漳州新兴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受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幕后组织操纵者指使,以虚构项目、发展项目方式,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建强
检察官助理:王炜程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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