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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某某百禄桥镇梧桐村全家塘组,现住汉某某龙阳街道芙蓉世纪城。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31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袁某某虚构自己手中有土地出租的事实,骗取袁某甲土地出租金人民币24000 元。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收条、收据、谅解书、欠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害人袁某甲的陈述;3、证人袁某乙、卞某某、郭某、童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贵纯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673673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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