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弋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租住在成都市天府新区**路**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镇**街**号**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伙同其上线“杀猪盘”,在微信聊天工具上谎称有口罩可以出售的消息,2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微信中获取被害人裴某某的信任,先后两次从裴某某处骗取购买口罩款共计4200元。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裴某某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及发还清单、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户以及银行卡交易记录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谎称有口罩可以出售的方式实施诈骗,诈骗他人钱款共计4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2020年6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