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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头检公诉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301********811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七泉湖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2月22日、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3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4月6日、自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开通4G网络、办理“微粒贷”、提升支付宝“花呗”“借呗”额度、售卖手机定位软件、办理学历证书等虚假信息,待通过微信收取被害人相关费用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被告人袁某某共计骗取58名被害人人民币3885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淫秽视频的广告信息,以每个视频4元、5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传播淫秽视频100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至4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乐视LeX621型号手机1部、黑色“呼死你”设备1台、OPPOR11S型号手机1部、A1432型号ipad1台、黑色1TB型号移动硬盘1个、A1395型号ipad一台、苹果A1530型号iphone手机1部、卡号为xxxx4的邮政银行卡1张、卡号为xxxx2的交通银行卡1张、卡号为6214920900231349、6226623500288604的光大银行卡2张、卡号为xxxx5、xxxx4的工商银行卡2张、手机卡10张;

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常口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微信二维码图片、部分聊天记录;

3.被害人于某某、何某某、毛某某等58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电子证据光盘2张、腾讯微信转账记录电子光盘1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人民币38850元的财物,属数额较大;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贩卖、传播淫秽视频16个,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至4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同时犯有两个罪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郭雪琴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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