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6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退休干部,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小区**幢**室。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当事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7日、自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袁某某为进行赌博活动,使用自己原先**工作证件冒充该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分别向**烟酒商贸经营者、被害人李某甲、**超市经营者、被害人杨某某、**烟酒商贸经营者、被害人李某乙、**平价超市经营者、被害人樊某某、**烟酒超市经营者、被害人刘某某谎称自己为单位采购香烟。上述被害人信以为真,根据袁德岳的要求向其给付香烟,袁德岳在取得香烟后逃逸。具体如下:
一、2019年8月8日至9月30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采取上述方法,先后多次从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小区的**烟酒商贸公司骗取黄山金皖(硬盒)香烟20条、中华(软盒)香烟、中华(硬盒)香烟21条1条,价值人民币13557.4元。
二、2019年8月8日至9月30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采取上述方法,先后多次从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路的**超市骗取黄山金皖(硬盒)香烟20条、中华(软盒)香烟8条、中华(硬盒)香烟14条,价值人民币14967.2元。
三、2019年9月1日至9月8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采取上述方法,先后多次从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的**烟酒商贸骗取黄山金皖(硬盒)香烟23条、黄山天都(硬盒)香烟10条、黄山大红方印香烟5条、白沙和天下(硬盒)香烟4条,价值人民币17682.92元。
四、2019年9月11日至9月17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采取上述方法,先后多次从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小区的**平价超市骗取黄山金皖(硬盒)香烟56条、中华(软盒)香烟10条、中华(硬盒)香烟13条、黄山天都(硬盒)香烟9条,价值人民币31168.24元。
五、2019年9月28日至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采取上述方法,先后多次从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路的**烟酒超市骗取黄山金皖(硬盒)香烟175条、中华(软盒)香烟56条、中华(硬盒)香烟31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97S(硬盒)香烟6条,价值人民币89919.8元。
袁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自行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关于袁某某同志退休的通知”、被告人袁德岳出具的欠条、案发现场方位图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樊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吕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67295.5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琪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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