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庆市**中心**工程管理所工人,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路**村**号)。2018年10月16日因嫖娼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转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7日本院决定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6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以能给被害人辛某某其子办理转学为由,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菜市场附近骗取辛某某人民币20,000元。事后,袁某某未给辛某某其子办理转学,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支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袁某某返还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袁某某亲属返还被害人人民币14,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袁某某经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收条、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庆市水务局证明、中共大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等;
2. 证人徐某某证言;
3. 被害人辛某某陈述;
4. 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月莹
检察员:白 晶
附:1. 被告人袁某某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村**号楼**单元**室;
2. 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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