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19〕55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04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号**,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栋**单元**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7月25日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27日被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袁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让他人制作了一本伪造的中医医师职业资格证。被告人凭借该伪造的医师资格证应聘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武汉极鹤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袁某某在任职期间,以帮被害人拿药为名,骗得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80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袁某某的身份信息、前科材料、医师资格证书、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入职单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王某某的陈述材料;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红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被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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