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部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51983********,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河北省大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4日被庆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庆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份,被告人袁某某居间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支付价税合计1.5%左右的开票费,通过刘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郯城县**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郯城县**粮食有限公司向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4张,税额2646463.79元,其中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192张,税额2493493.31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后未予抵扣。

2.2020年1月份,被告人袁某某居间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支付价税合计3.5%左右的开票费,通过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东营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唐山**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涉案税额178020.63元,均已认证抵扣。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在河北省大城县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庆云县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宁波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